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州抗癌協會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為加強協會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強協會經濟實力,促進抗癌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社團管理規定及相關財務法規、制度,結合本協會章程及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廣州抗癌協會所屬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具有資金往來事項的各專業委員會及辦事機構。
第三條 協會財務部是協會財務工作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總會、各專業委員會及各辦事機構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財務部受協會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四條 協會是獨立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會計工作遵守并執行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審計,以及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各獨立核算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資產歸廣州抗癌協會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財務部按季度向理事長和分管財務工作的協會領導匯報財務狀況,并報送資產負債表、收支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并保證報送的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五條 協會是促進抗癌事業發展的公益性學術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任務
第六條 協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組織收入,對協會的財務活動進行預算計劃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
1.作好年度財務計劃和發展規劃,積極組織收入,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2.加強經濟核算,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督。
4.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揮財產物資在協會各項工作中的作用。
5.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協會財務狀況,做好財務分析,當好領導參謀,促進事業發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條 協會要充分發揮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優勢,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促進協會各項事業的開拓和發展。協會各項收費必須遵守中國科協《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協會收入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需及時入帳由財務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資金,保留帳外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協會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1.業務活動成本是指開展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2.管理費用主要包括:理事會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辦公費、水電費、折舊費、差旅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維護費等。
3.其他支出是指無法歸屬到上述兩項費用中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協會各項支出必需遵守國家各項財務法規。對發生的各項支出,經辦人要做好計劃向審批人提出申請。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依照協會理事會規定的程序審核批準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較高、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協會固定資產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采購、驗收、領發、保管、調撥、登記、檢查和維修的制度。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年度終了要全面清查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一條 對損贈的固定資產,按市場同類固定資產的價格計價入帳。加強對固定資產報廢管理。對確實不能用的固定資產,可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提出意見,經相關部門鑒定后報協會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六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協會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等。
第十三條 協會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帳戶管理,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無權開立銀行帳戶。
第十四條 協會的現金收付嚴格依照現金管理規定辦理,個人因公借用現金要及時報帳。加強現金日常管理,執行錢帳分管的原則。建立現金日記帳,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五條 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要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十六條 嚴格依照國家票據管理規定購買、保管和使用協會各種票據。
第十七條 協會應按主管部門和理事會要求定期(月度、季度、年度)上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對重大事項要單獨說明。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解釋權歸常務理事會。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經2019年2月23日廣州抗癌協會理事長秘書長聯席會議(與常務理事會通訊會議同步)審議通過后執行,之前頒發的管理規定即行廢止。